(一)与孩子其他监护人协商,由对方承担抚养责任,自己支付合理抚养费;若双方都无力抚养,与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协商,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让近亲属抚养孩子。
(二)向当地民政部门、社区或相关社会组织求助,申请社会救助、临时生活补助等,缓解经济压力以继续抚养孩子。
(三)若以上办法都行不通,通过法定程序将孩子送养,送养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