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经济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有书面协议的,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无协议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涉及公司设立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不动产纠纷经济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