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婚房,另一方在离婚时应明确该房为对方个人财产,不主张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可与对方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均等分割方案,若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四)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婚房,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可先协商,协商无果走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