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查机制,加强对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核查,从源头上降低骗取贷款风险。
(二)对于贷款发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措施。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时,要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单纯依据数额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或者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也应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