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当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可要求其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在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无法偿债,再承担责任。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债权人既可能找债务人,也可能直接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要做好相应准备。
(三)无论哪种保证方式,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四)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