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挪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物资的情况,若出现挪用物资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二)若挪用非国有公司物资,公司可先进行内部调查核实情况,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挪用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