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行为的记录、自身精神状态受影响的证明等,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二)若权利受损害已超三年但未达二十年,存在合理理由导致未及时起诉,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三)在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全面收集能证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侵权人过错程度和造成后果的证据,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