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自己或他人存在上述婚姻无效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未达法定婚龄的身份证明等。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三)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妥善处理因婚姻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参照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