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时,可依据上述几种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一)若产品是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且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行为不侵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认定为侵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