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五金作为彩礼一部分赠与,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在离婚时请求返还,可向法院提出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
(二)若五金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属于一般赠与,离婚时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
(三)若双方对五金归属有特别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