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中,若想明确购房借款为共同债务,双方可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若一方先借款,另一方及时通过书面等方式进行事后追认;债权人要保留好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如购房用途证明、资金流向凭证等。若不想认定为共同债务,非借款方要避免事后追认,债权人若主张是共同债务需由其举证。
(二)其他关系如合伙购房,合伙人要在借款前共同协商并形成同意借款用于合伙事务的书面文件,明确借款用途和责任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