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报案人而言,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信用卡诈骗相关线索和证据,如交易异常的时间、金额、对方账号等信息,便于警方快速了解情况。
(二)在初查阶段,若报案人有能力协助警方获取相关证据,如自行打印部分信用卡交易记录等,可以积极配合。
(三)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认为不合理,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