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足额出资后通常无需额外担责;但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公司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正常履行出资义务后,仅以出资为限担责,这体现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可控。然而,当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导致公司人格混同,就破坏了公司独立财产和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出资不实使公司资本不足,影响偿债能力;抽逃出资让公司资产减少;人格混同模糊了股东与公司财产界限。如果遇到公司债务及股东责任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