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及经济纠纷被公安局以诈骗立案的当事人,若认为不构成诈骗,可收集能证明正常经济往来、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流向等。
(二)若诈骗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可向公安局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说明不应立案。
(三)若存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时向公安局提交能证明该情形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