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清晰明确约定股权分割内容,防止后续产生歧义。
(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给非股东配偶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可分割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若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遵循公司章程规定,若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按规定执行。
(四)转让完成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保障受让方权益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