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日常事务可自行决定,但重大财产处分要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避免一方擅自处理引发纠纷。
(二)若发现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先确认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若符合,无法追回财产,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若不符合,有权追回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