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无争议金额或价额,每件交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等。
(二)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费按规定计算,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相关费用由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代收。
(三)费用预交与负担:费用多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结后,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依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