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押金,在约定数额时要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避免约定过高数额,防止后续产生纠纷。如果已出现押金数额过高的纠纷,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二)对于违约金,约定时要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合理确定数额或计算方法。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或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