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规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程序中的其他规定
1、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2、部分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如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