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梳理证据:仔细整理借条、收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证明款项情况的其他证据,若原告称借款已交付却无转账记录,结合这些证据说明款项未实际交付。
(二)质疑现金交付:若存在现金交付情况,从交付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方面质疑其真实性。
(三)证明款项性质:若款项性质不是借款,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交易关系、赠与关系等。
(四)要求原告举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原告进一步对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清晰阐述观点: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观点和证据,反驳原告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