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付首付办贷款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婚后还贷部分房贷双方共同承担,因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二)婚后购置房屋,不论登记情况,房贷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房屋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还房贷,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对应债务为个人债务;未明确则视为对双方赠与,房贷仍由双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