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标的物灭失等客观原因且无替代物无法返还财物,按履行时的市场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折价补偿。
(二)若因受领人恶意处分致财物无法返还,受领人除折价补偿外,需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三)若部分财物可返还部分无法返还,可返还部分及时返还,无法返还部分按相应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