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要用个人财产偿还。所以合伙人在参与普通合伙时,要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充分了解,谨慎决策。
(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有限合伙人要注意自己的出资情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制企业: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但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