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经确诊且能证明由侵害引起,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要及时留意自身权利受损情况,尽早确定起算时间。
(二)注意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三)关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情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