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起始日期,从执行机关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时起算。
(二)法院受理案件后,取保候审期限连续计算,且不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三)按自然日计算期限,从执行当日往后推三个月确定到期日。
(四)期限届满,执行机关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有关单位。
(五)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需遵守规定,否则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