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临时羁押,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操作。对被拘留人需逮捕的,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
(二)法院审理阶段,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尽量避免超期羁押。
(三)若出现超期羁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要求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