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卖方而言,若买方违反合同定金约定,可直接没收定金。如遇到实际损失大于定金数额的情况,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向买方主张超过定金部分的赔偿。
(二)对于买方,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考虑定金数额,确保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支付的超过部分无法产生定金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