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对民事案件管辖权有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法院会审查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四)若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受理;若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