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提交复审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必要时附上相关证据,复审理由需针对驳回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二)若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材料,阐述诉求和理由。
(三)整个过程充分收集和整理能证明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符合授权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