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应主动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以此了解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各项内容的计算方式。
(二)在房屋价值评估环节,要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可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若发现不合理情况及时提出。
(三)当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先尝试与征收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四)若协商不成,可果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