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工程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先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就支付时间重新达成一致,这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比如过往交易在工程款支付时间上存在规律,就可参照此规律确定本次付款时间。
(3)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对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这种规定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施工方及时获款,也给发包方合理支付期限。
提醒:
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建议发承包双方尽量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避免后期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