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应主动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避免以民事诉讼申请,防止不被受理。
(二)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要向法院起诉。
(三)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发现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于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除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外,应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
(六)在法律规定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要提起相关诉讼,如女方特定期间男方不要提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