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认定书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二)等待上一级交管部门审查,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三)若交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认定书错误,会及时更正。
(四)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会分别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原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