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方去世后,先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责任,可接手抚养孩子。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要对未成年弟、妹尽扶养义务。
(三)若近亲属都没能力或不愿抚养,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通过安排寄养等保障孩子生活。
(四)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当监护人的,得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