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主观方面要求各行为人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意味着他们都明确知晓所涉产品为伪劣产品,并且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彼此间存在意思联络。
(2)客观方面,各行为人需有共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相互配合、补充,共同指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目标。像有人负责生产,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销售,共同构成犯罪整体。
(3)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等便利条件,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也以共犯论处。
提醒: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谨慎审查合作项目和交易对象,避免因不知情而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