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要符合特定条件。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批准或超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2.“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界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情节严重”有多种参考情形,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累计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为避免此类犯罪,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