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若想在诈骗罪中获得从轻处理,可选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二)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争取立功表现。
(三)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以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四)积极主动返还诈骗所得财物,减少被害人损失,即积极退赃退赔。
(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六)若为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也可争取从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