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约定。严格按照双方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探望权等方面的约定,合法理性地和孩子交流,履行抚养、探望等既定安排。
(二)注意交流方式。之前交流少的情况下,交流时态度要温和,防止给孩子造成心理压力。
(三)尊重孩子意愿。孩子愿意交流时,可关心其生活、学习;孩子抵触时,不要强行互动。
(四)维护另一方形象。不在孩子面前诋毁另一方,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