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主体证据,准备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嫌疑人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以此证明嫌疑人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获取行为证据,收集财务账目、银行转账记录、资金使用凭证等,通过转账记录的资金流向和财务账目体现的资金挪用情况,证实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三)准备结果证据,如资金未按时归还的证明、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等,来表明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的情况。
(四)收集视听资料,若有嫌疑人关于挪用资金的聊天记录、录音等,可作为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