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确认所在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咨询,如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他们能提供准确信息。
(二)如发现有人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即便数额未达标准,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