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抢劫罪金额主要以实际抢劫所得财物价值计算。现金按票面金额认定。
(二)物品方面,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按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三)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实际使用、消费数额为抢劫数额;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按情节量刑。
(四)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作犯罪或逃跑工具的,车辆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