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若母亲无不宜抚养情形,可积极争取抚养权;若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父亲可收集相关证据争取。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符合已做绝育手术、无其他子女等优先条件的一方,应提供相应证明。若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长,该方可以强调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尊重其意愿,可让子女表达自己的想法。
(四)父母双方都要展示自身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的经济状况、良好的生活环境、较高的教育背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