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款是女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夫妻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债务清偿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二)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若想让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无法证明,女方独自偿还此债务。
(三)在处理过程中,主张债务性质的一方要积极收集借款用途、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