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条件践行建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应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改造教育活动,以实际行动展现悔改之意。同时,留意身边情况,若发现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要及时阻止或检举;努力发挥自身能力,争取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面对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积极参与抗御和排除工作。
(二)限度条件把握要点: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清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明确不能少于十三年,合理规划改造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