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审核流程。严格审查贷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多种渠道核实信息,避免被欺骗手段蒙混过关。
(二)建立贷款人信用档案,对多次以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人予以重点关注,拒绝再次贷款申请。
(三)一旦发现贷款人有欺骗行为且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