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这两种情形,当事人可请求返还彩礼。在准备请求时,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未共同生活的分居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经济状况证明等。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通常不予返还,此时另一方无需返还彩礼。
(三)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张返还彩礼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要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如收入证明、生活支出账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