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出具判决书;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并出具判决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需上级法院批准。
(三)若案件上诉,二审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