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生父在世,由生父承担抚养责任,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等原因而推卸。
(二)若生父去世或无抚养能力,且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监护人有负担能力,可由他们抚养孩子。
(三)若孩子的兄、姐已成年并有负担能力,可承担抚养责任。
(四)若上述人员都无能力抚养,向民政部门反映,由其按规定安置孩子,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有抚养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