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侵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在此期间要积极收集证据、准备诉讼。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被侵权人需特别留意时间节点,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到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要关注时效中止情况,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应在该期限内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