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预估,详细计算违约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二)约定违约金时,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将违约金数额控制在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以内,避免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若实际发生纠纷,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守约方认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也可请求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